贿赂犯罪
098 受贿罪
1.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处罚和贪污罪相同,索贿的从重处罚。
(相关资料图)
2.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 受贿罪所侵犯的法益一定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一、权力寻租
1. 受贿的本质是权力寻租,以权力的作为与不作为获得财物对价,即权钱交易。
2.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有形财物与无形的可用金钱计量的物质性利益,不包括非物质性利益。
3. 性贿赂一般不构成受贿罪。
4. 索贿和收受贿赂既可己收也可他人收,且他人可不知情。
二、收受财物
1. 受贿罪必须存在权钱交易的主观认识,认识到自己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 本罪的既未遂标准以收取财物为标准,只要行为人或行为人所指示的第三人收取财物就成立犯罪既遂,无论财物是否处分,为他人谋利。
3. 送收假币同样构成既遂。
4.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如果碍于情面收受财物,事后马上上交,不构成犯罪。
099 五种受贿类型
一、索贿
1. 索贿:利用职务便利,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
2. 索贿无须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可构成受贿罪。
3. 主动“骗贿”的行为是一种索贿,而不是诈骗。
二、收受贿赂
1. 收受贿赂:在行贿人主动行贿的情况下,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成立此种受贿,必须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益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
2.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
3. 承诺包括明示承诺和默示承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属于权钱交易。
4.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主观超过要素,目的并不需要实际实现。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即可认定具备这种目的。
5. 收钱不办事可能构成受贿和诈骗,其核心区别是看领导是否有办这个事的职权。
三、单纯受贿
1. 单纯受贿(经济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 单纯受贿无须为人谋利,但仅限于经济往来中。
3. 只要双方有上下级关系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即便在客观上没有为人谋利或者没有为人谋利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推定为具有谋利的目的,从而构成受贿罪。(下级单位过年给领导送钱)
四、斡旋受贿
1.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 法律认为:斡旋受贿这种利用事实职权的行为无论是索贿还是收受财物,都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才构成犯罪,如果谋取的是正当利益,不属于斡旋受贿。
五、事后受贿
1. 事后贿赂:在职人员只要有权钱交易的事实,即便履行职务时没有收受贿赂的想法,只要办事之后基于该履职行为收受贿赂,一律以受贿罪论处。
2. 司法解释认为必须要在在职期间有事后受贿的约定才能构成犯罪。
100 死刑能遏制贪腐吗
刑法规定:贪污或者受贿在300万元以上,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但刑法只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严刑峻法不可能真正遏制受贿。幻想通过严密法网,提高刑罚来防控受贿,这是刑法的不可承受之重,也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一、历史中的反腐败
1. 明朝朱元璋是反腐力度最大的皇帝。按《明大诰》:贪贿数额在60两银子以上,就可行执行“剥皮实草”的死刑。但空印、郭桓两案中数万官员的连累致死标志着严苛的法律无法阻止腐败。
2. 清朝认为明朝官员贪污的很大原因是官员薪金太低,不得已才铤而走险,故清朝实施高薪养廉。且由于外放之官权力寻租的可能要高于京官,外官薪俸远高于内官。“一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和珅的存在表明反腐依旧失败。
二、反腐败的方法
1. 历朝历代的反腐都只是注重机体内部的革新,而忽视外部力量的推动。一旦内部革新失败,机体的功能就会紊乱,导致越反越腐。
2. 将腐败类比于病毒:抵御疾病时,免疫功能的发展离不开外部世界的锤炼,且强大的免疫功能有时也要求助于打针输液等治疗措施来对抗病魔。
3. 虽然,让权力体制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会导致权力运作的诸多不便,但正如人体免疫能力的培育离不开风吹雨打,偶尔的感冒发烧是确保将来能够抵御更为严重疾病。所以要强化权力机制的免疫功能,必须让权力接受普罗大众的监督,才有可能从制度上遏制腐败。
三、反腐败国际化
1. 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限制美国公司在跨国贸易中对国外政府官员的贿赂行为,并对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财会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违反法案的公司罚款最高可达100万美元,个人罚款的额度为1万美元的罚款,或最高5年的监禁。
2. 因在海外交易中,给当地官员贿赂几乎成为国际惯例,此法是否会导致美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失去竞争力饱受争议,但实证研究表明,在通过此法案后,美国的出口继续增加,表现好于日本等国。
3. 《反海外贿赂法》虽然是美国的国内法,但极大影响了我国反腐的司法实践:美国司法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如果行贿对象涉及中国官员,自然会给我国提供官员受贿的重大线索。
4. 联合国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的《反腐败国际公约》标志着反腐在实质意义上的国际化。
101 行贿罪
一、概述
1.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行贿罪和受贿罪一样,入罪标准一般是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当然如果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或者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等等恶劣情节,行贿1万也可以构成犯罪。
二、犯罪构成
1. 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国有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人员;单位行贿罪:单位。
2. 谋取不正当利益:
2.1 利益本身不正当(实体不正当),即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
2.2 谋取利益手段不正当(程序不正当),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招标违背公平原则)
3. 行贿罪中有三种行贿情形:普通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经济行贿罪,对应单纯受贿(经济受贿),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回扣、手续费;第三款是消极条款,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4. 《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增加了罚金刑。同时对从宽处罚情节规定了严格的标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0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一、概述
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2.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也能构成此罪。
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所说的数额较大和受贿罪一样,一般都是3万元。
二、利用影响力
1. 本罪是针对受贿罪的一种堵截性罪名,在无法构成受贿罪共犯的情况下,可以本罪论处。
2. 影响力在本质上是一种事实职权。如果行为人利用事实职权来收钱,必须要谋取不正当利益方才构成犯罪。
3. 如果利用的是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联系,构成斡旋受贿型受贿罪。
4. 如果利用其他事实职权来收钱,谋取不正当利益,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 关系密切的人可以作扩张解释,包括各种对国家工作人员有影响力的人。
三、兜底
1.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客观上存在权钱交易,但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缺乏主观认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利用自己的权力谋利,仍提供便利,则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2.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受贿罪的兜底罪,如果他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则可以此罪兜底。
3. 本罪的立法动机主要打击司法实践中“一家两制”型案件:丈夫当官,妻子收钱,丈夫咬死不知情情况。
4. 司法解释规定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特定关系人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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